附件1:
福建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
2 术语
2.1 社会单位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2.2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2.3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5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 消防安全管理人
根据单位的需要,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实施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2.7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单位内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机构、部门,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8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2.9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10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以专职、志愿消防队员为主的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12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13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火灾隐患,提出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的方法、措施。
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有具体计划,并明确目的、要求和内容。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表格。
3.1.2 消防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并组织员工开展岗位防火检查。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表格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3.1.2.1防火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