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部门联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闽政〔2004〕19号)确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要对本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跟踪、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
(三)坚持点面结合。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开的基础上,选取不同类型人员密集场所和乡镇、街道分别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网格化管理)试点,培训典型,以点带面。要按照全省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会议要求,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示范乡村、消防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要对照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大力推进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先进典型。2010年上半年,各地要选择2-3个乡(镇)、街道开展网格化消防管理试点,年内召开现场会。
(四)加强培训指导。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的培训,使其都能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三员”作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行业的培训,使其了解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组织方式。要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培训指导,使其熟练掌握建设标准和达标要求,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要督促社会单位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参与“四个能力”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2010年6月前,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完成对部门、行业和社会单位的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严格检查考评。各地要按照“自下而上、层层落实”的要求,每年组织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行检查考评,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其中政府及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的检查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各单位自查评价合格后,依照归口管理原则,经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机构考评验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单位自我检查评价合格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工作,由各地公安机关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四项责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落实年度考评,适时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要确立专门联系领导,采取措施重点帮扶。要根据工作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有效推进。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发动部署,深入推进本行业、系统“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经验交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大力开展“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加大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典型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为“防火墙”工程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约束机制。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和安全评估内容。对 “四个能力”建设考评不达标的社会单位,由各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办公室函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企业开户银行和保险企业,并抄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作不落实或年终考评不达标的农村、城市社区,取消其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平安建设”等相关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