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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初步审核评分采取综合评分制,10分为基本分,规范运作一个项目可给予加分005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将被扣分,直至扣完为止。年审初步审核评分总分少于6分的被视为不合格。

  (一)网上录入内容与提交给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纸质内容不相符的,每次扣减1分;

  (二)网上数据形成后,因为招标机构的原因需要修改已经产生的记录,每次扣减05分;

  (三)因招标机构的过失,项目开标日起30日内仍然未将评标结果上网公示而且无正当理由,或者逾期未向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原因的,扣减1分;

  (四)由于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每次扣减2分;

  (五)每一年度中同类差错重复出现三次或以上的,扣减1分。本款所描述的差错是指本条(一)至(三)款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具有13号令第六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年审初步审核评分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外经贸厅将对该招标机构进行通报,并暂停受理其在广东省内代理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六个月到一年,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一)连续两年年审初步审核评分不合格的;

  (二)因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六个月内累计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搞无序竞争,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国际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通过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省外经贸厅申请撤项,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省外经贸厅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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