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招标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分别送达质疑人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对质疑情况展开核查,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外经贸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省外经贸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核实意见或者重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以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省外经贸厅网站设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质疑信息发布栏,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到质疑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
(二)招标机构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质疑处理结果等;
(三)投标人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有效质疑、无效质疑、不良质疑等;
(四)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
(五)质疑处理结果。其中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则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
(六)经核实,投标文件有关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投标人或制造商名称;
(七)投标人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公布投标人名称;
(八)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公布质疑人名称及其相关内容;
(九)因为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六个月累计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的,公布招标机构名称及其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向市机电办备案。
第四章 招标机构年审初步审核
第十六条 省外经贸厅负责商务部对在广东省内有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实行年审的初步审核。初步审核根据招标机构的业绩情况、规范操作情况、服务和信誉度、质疑和投诉记录等进行评分。省外经贸厅在厅网站上公布每年度的年审初步审核评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