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1年2月22日以粤外经贸法字〔201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下称“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除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是对国家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实施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称省外经贸厅)是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各市所属单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由省外经贸厅委托当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省属单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直接负责。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使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机构首先在招标网上递交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部分,经省外经贸厅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备案。备案后的流程与最低评标价法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机构直接向商务部备案。
第五条 招标文件备案时,属于单机项目的,招标机构应当要求招标文件的评审专家在审核意见表中列出三个或以上潜在制造商的名称,确实不足三个潜在制造商的,也应当如实列出符合条件的制造商名称。属于生产线或集成系统的,评审专家应当列出主要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招标机构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如实录入评审专家在审核意见表中列出的潜在制造商名称和其他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