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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将《
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二十一条
中的“依照《
产品质量法
》第
四十六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法”。
五、
对下列法规因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变更或者废止作出相应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
三十六条
。
21、《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第十项。
22、《
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
十五条
。
23、《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
24、《
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
》第
五十一条
。
25、《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一条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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