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
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
二十七条。
2、删除《
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农业税附加和农林特产税附加资金使用”。
3、删除《
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有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文字修改
4、删除《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和第
二十三条中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5、关于《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1)删除第七条中的“城市供水、”和“资质证书、”;同时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