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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 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时产生的枝叶、渣土、杂草等,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

  第十三条 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围场作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不准乱倒污水、粪便。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清扫保洁(包括扫雪),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街道、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清扫保洁,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城乡结合部责任地段的卫生管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划分的界限,由责任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区域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沿街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

  (四)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街心花坛(池)、游园、绿化带的清扫保洁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六)城市水渠(含污水渠)的水面及两岸的清扫保洁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七)开发区区域、风景名胜区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十)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的环境卫生,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清扫保洁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各环境卫生清扫单位负责责任区段的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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