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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九、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和城镇居民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在现居住地实际居住两年以上,取得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删去第四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登记。”

  十、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按选区进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选民,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于选民和各政党、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候选人的情况由选区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提交选民讨论。”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经反复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选举目的七日以前按选区公布。同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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