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修改为“选举工作机构和职责”。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员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设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选民学习、贯彻执行
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制发选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