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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漳政办〔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监察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漳州市监察局  二○一○年五月)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责任,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责任追究对象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关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1、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对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复议被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败诉,或被效能投诉经查属实的;
  2、行政机关对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的人和事,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不报备的;
  3、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处罚、裁决、决策、强制、征收、确认、收费等行政行为,或者借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或者对反映的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拒不解释、不接受,或违反程序擅自更改、随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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