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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三部门关于2010年漳州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早稻上市前,各有关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根据当地粮食收购市场价格行情走势、储备粮质量要求,确定当地订单粮食收购价格。订单粮食收购价应不低于我省规定的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即早籼稻每50公斤93元。在挂牌收购储备订单粮食时,必须分别明示市场收购价和直接补贴标准。为了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对收购的影响,收购期限一般掌握在订单粮食品种登场上市后两个月内。在收购期限内,当市场收购价格低于省定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应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预案。
  四、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6月底前,按照早稻订单收购指导性计划数批准的直接补贴资金数额,足额落实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在粮食上市收购时,当地粮食部门委托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在订单粮食收购入库时,凭售粮农户的“售粮卡”、“订单收购码单”(直接补贴款联),将每50公斤10元的直接补贴款和良种补贴款全部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一次性兑现给售粮农户。
  五、订单粮食收购价款筹措
  有关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收购储备订单粮食所需的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信贷政策,依据订单收购指导性计划数量、价格和收购进度供应。
  六、订单收购粮食的销售处理
  各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订单所收购的粮食,必须优先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和增加储备需要,具体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对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各有关县(市、区)粮食购销企业可自行销售已收购的粮食,回收的货款必须用于归还农发行的贷款。
  七、加强对粮食直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是保护、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积极性的需要,也是粮食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切实落实好粮食直补的各项工作。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订单粮食直补政策,切实保障种粮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订单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和良种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如实兑现到农户手中。在落实订单粮食收购合同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老百姓监督,真正取信于民。收购订单粮食时要将收购价格、等级、质量标准、补贴标准等上墙公布,防止出现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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