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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七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期间禁止向引黄济津输水河道排水。

  第八条 取用引黄济津输水河道水源并回排的,必须进行水质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回排。

  第九条 直接从输水河道、水库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条 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

  (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设立摊点、市场,堆放、储存工业废渣、建筑杂土、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害物;

  (四)放养畜禽或养殖、捕杀鱼类;

  (五)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

  (六)旅游船只、餐厅和娱乐场所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拆除河道堤防、坝埝和已封堵口门。

  河道堤防、坝埝、口门发生毁损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二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河道及其保护范围内发生水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部门应保障保水护水车辆、船只通行,公安部门应加强沿线治安保卫工作,维护输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保水护水车辆、船只,不得妨碍和阻拦保水护水人员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水护水的义务,发现偷水、污染水等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对保水护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保水护水责任制度或未履行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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