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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6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供水,防止引黄济津水量损失和水质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引黄济津输水供水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河道及其保护范围:

  南运河(九宣闸至上改道闸)、子牙河(十一堡闸以下)、马厂减河(九宣闸至尾闸)、马圈引河、独流减河十里横河、独流减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万家码头)、洪泥河、海河(二道闸以上)和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的主河槽、滩地、堤防及背水坡脚以外30米;

  津河、卫津河(南京路至外环线)、复兴河和月牙河的河槽、堤防及背水坡脚以外15米;

  北大港水库库区、围堤及背水坡脚以外30米。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济津水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济津输水供水统一调度和蓄水水库、输水河道、明渠及其闸、坝、口、门的监督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市政、市容、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引黄济津保水护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静海县、西青区、大港区、津南区、东丽区、北辰区和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输水河道、蓄水水库的保水护水工作。各区县要逐级建立保水护水责任制度,分段定岗、定人、定责。

  第六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期间,各责任人对输水河道两岸口门必须按规定自行封堵,拆除临时泵点,停止使用固定泵站、泵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或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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