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所有建设项目法人要敦促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供应)商及有关单位应按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项目法人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它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三)建设项目法人对未完工程或因设计考虑不周,需要填平补齐的工程,应提出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附“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书”,提请竣工验收工作小组)审定。
(四)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及时做好各项账务、物资及债权的清理工作,及时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办好竣工工程决算。
(五)组织编写并提交竣工验收审议的总结报告。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除应由国家或省部级组织验收之外的建设项目(工程),市、县两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业主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人,对竣工验收工作负全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部门、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门、林业项目由林业部门、沼气项目由农业部门、交通项目由交通部门、产业振兴和技改项目由经贸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业主要成立竣工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的组成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竣工验收小组对所验收工程(项目)负全责。
(三)验收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按各相关行业的工程竣工验收的办法、规程、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工作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是完成扩大内需中央投资任务的重要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重量的重要步骤,是项目法人要遵守的建设程序,也是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只有实施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才能从建设阶段转入运营管理。因此,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精心组织、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服务。建设、安监、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加强对办理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指导,按照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应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