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节能办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市政府节能办 二○一○年四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控制源头能耗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须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于作出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或者实行备案前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相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如果没有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由同级节能管理部门依法发出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节能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