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滑坡灾害(以下称防滑减灾),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坡灾害是指山坡、黄土塬、梁、峁边缘斜坡及人工边坡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产生滑动(含崩塌)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35°以上斜坡地带进行的各种生产建设和生活活动。
第四条 防滑减灾工作实行“以防为主,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管辖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保护,受益单位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滑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滑减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防滑减灾工作的需要,保证资金和物资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滑坡灾害监测、预报、治理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省防滑减灾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滑坡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水利、气象、公路、铁路、电力、建设、农业、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防滑减灾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斜坡环境、防治滑坡灾害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斜坡环境、诱发滑坡灾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对在防滑减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滑坡监测与灾害预测
第九条 滑坡监测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分级分行业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