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产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造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和危旧房屋,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职责。
(三)强化房屋维修资金的收缴、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房地产综合开发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本市房屋登记和租赁市场管理。
(七)负责住宅使用性能管理;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负责市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