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一)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户籍(登记注册)所在市、县中标回收企业并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二)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