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同时挂抚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及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国家药品政策、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加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职责。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和社区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