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七台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号令)
5、《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第十届常委会公告第60号)
6、《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22号)
7、《七台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事件分类
根据《七台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属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
(四)事件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形,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