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6〕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对《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以下简称《大纲》)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市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大纲》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县(市、区)、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