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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城市给水、排水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水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可能严重影响道路通行或交通安全的大型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交通论证,制定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用于经营的地下管线,占用城乡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与土地所有权人签定用地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

  第十八条 已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管线共同沟。具体使用办法及其费用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管线产权单位、市物价主管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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