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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及其档案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消防、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四条 市规划、城乡建设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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