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城森林公园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环城森林公园内道路的建设,加强道路养护,保持路况良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城森林公园的日常行政管理。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环城森林公园内治安秩序,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权属单位按分类经营原则,负责具体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环城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景区和林权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
第十七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权属。
第十八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建筑设施,权属归国家所有,由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建筑设施,权属归投资者所有。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和设施安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其经营方案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森林资源所有者,应当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第二十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损毁林木、植被、林地;
(四)损毁碑碣、石雕、历史遗迹、地址遗迹、古建筑、各种设施;
(五)开垦林地、挖沙取土、埋坟造墓;
(六)擅自截流、改向、填堵自然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