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环城森林公园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兼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环城森林公园的管理、维护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环城森林公园建设资金的筹集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实行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利用外资和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发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九条 对环城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环城森林公园应当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景区详细建设规划。
环城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依照法律程序审批。
修订或调整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调整后的规划,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供给。
环城森林公园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环城森林公园各景区详细建设规划,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各景点经营单位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环城森林公园实行规划控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环城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景区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和色彩实行严格控制,保持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环城森林公园的森林营造和培育应当以公益林为主,形成树种、林种的多样性,体现森林公园特色。
第十三条 环城森林公园的森林营造和培育,采取全民义务植树、合作造林和林地所有者自行造林等多种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