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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修正)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4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28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决定修正 2010年10月25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环城森林公园)是指依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经国家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平顶山、东风湖、高程湖、兴隆湖、大冰沟、南天门、威宁营、卧龙、大峪沟、千金岭景区和环城林带组成,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供人们游览、休憩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环城森林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环城森林公园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城森林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财政、旅游、环保、文化、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管理。

  第五条 环城森林公园按属地和权属实行分级、分部门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森林城市、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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