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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1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1年)》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0〕20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发布《深圳市才认定标准(2011年)》,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2011年)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一)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和经济学奖)。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的网站http://www.casbic.ac.cn/channel/F_As_Intro/index.asp)。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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