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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环城森林公园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环城森林公园各景区详细建设规划,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各景点经营单位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实行规划控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环城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景区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和色彩实行严格控制,保持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8、删除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详细建设规划,与景观相协调,并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9、将第十六条(修改后第十五条)增加一款:“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负责环城森林公园内林木保护、防火和维护治安秩序,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作为第十五条第三款。

  10、将第十八条(修改后第十七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权属。

  11、将第十九条(修改后第十八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建筑设施,权属归国家所有,由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建筑设施,权属归投资者所有,自行管理和维护。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和设施安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备案。”

  12、将第二十条(修改后第十九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其经营方案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森林资源所有者,应当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1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后第二十条)增加“第(一)项: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六)项:擅自截流、改向、填堵自然水系;第(七)项:采伐、毁损和擅自移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古树名木。将第(九)项修改为:在封山禁牧区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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