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7月28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5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1、将法规题目修改为:《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环城森林公园)是指依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经国家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平顶山、东风湖、高程湖、兴隆湖、大冰沟、南天门、威宁营、卧龙、大峪沟、千金岭景区和环城林带组成,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供人们游览、休憩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3、将第四条增加一款:“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环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作为第四条第一款。
4、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森林城市、园林城市。”
5、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的管理、维护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将第十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应当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景区详细建设规划。
环城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依照法律程序审批。
修订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订后的规划,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