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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三)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四)研究处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组织形式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2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从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领导以及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中遴选聘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拟订决定意见、会务、主持调解和解、联络委员等。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对外挂“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五、运行机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运行机制,即“三统一、一分散”。“三统一”指由本级政府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办理案件。从2011年1月 1日起原由省直、市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受理的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复议机关的名义受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受理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一分散”指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本机关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要求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本方案和《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网址:http://www.yc.gov.cn/;http://www.ycfzb.gov.cn/)要求,做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行为告知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时,复议机关为市政府或省、市直部门的,应告知其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具有行政复议权的省、市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不得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反规定受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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