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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精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要求,我市拟于2011年 1月 1日起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为宗旨,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绝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平正义、高效便民、救济及时、监督到位。

  二、功能定位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的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工作,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和全体会议形式开展工作。通过委员会来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改变以往套用一般行政事务的处理方式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做法,既有利于提高复议案件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能力,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高效廉洁。

  三、职责范围

  (一)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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