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市房管局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等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市房管局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市房管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安置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家庭,必须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继续承租。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级差化租金。初次承租期的租金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的70%,续租期的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房管等部门测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提取本人以及共同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