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的基本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以配建为主。布局实行“小集中、大分散”(即新建项目内小集中、市区范围内大分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原土地性质不变,资金自筹解决。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及时向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剩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剂安置给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严禁企业将自建公共租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或其他形式用房。
第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配建比例为2%,并以整幢、整单元方式配建。
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实施配建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将配建比例、套型结构、建成后政府回收等事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配建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与市房管局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具体事项。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配建完毕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回收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管局按照直管公房的模式统一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重点解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地工作期间的租房问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