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3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措施等参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及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教育、公积金中心、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方式多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