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使用林地审核职责,切实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既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占用林地符合国家和省的用地政策,又要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使用林地。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依法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要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参与项目前期审查论证工作,引导建设项目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重点项目未批先用林地问题,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有效防止重点项目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发生。对于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线状工程以及水利、水电、核电等重大项目,前期工程(如桥梁、隧道、导流洞、进场道路等)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动工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用地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先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对于线状工程用地报批,按照《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9〕100号)的有关规定,可以按市、县为单位分段报批;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临时用地,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使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报告省局林政处,由省局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50-100亩的项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使用林地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现状调查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报告要附上编制报告的合同或协议书。
四、严格控制采石采矿取土项目使用林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石、采矿、取土使用林地的管理,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在审查采石采矿取土项目申请时,要严格执行《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严把关,不得受理、审核和上报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采石采矿取土项目,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开采行为的发生。采石采矿取土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必须提交以下齐备的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3)林权证;(4)补偿协议;(5)现场查验表;(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使用林地申请表;(8)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可在审核同意后缴纳)。同时,要充分论证采石采矿取土项目选址、布局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减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再次重申,在下列地域林地内禁止采石采矿取土使用林地:(1)珠江、西江、北江、东江、韩江、漠阳江等大江、大河和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直观可视范围内的林地;(3)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范围内的林地;(5)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6)林权权属不清或发生权属争议的林地;(7)其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