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证明材料(以下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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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军官证、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证明、
出生证、监护人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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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证明、享受抚恤金证明、
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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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市民政局助养证、助养人本市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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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出生证、监护人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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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在建和引进项目督查督办组证明、
市有关文件证明、户口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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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 市人事局留学归国人员工作站证明、
监护人居住证、学生原有学历证明、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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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出生证、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报名学生护照或身份证、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以上材料如为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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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台胞子女
| 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房产证或房产租赁合同、学生原有学历证明、出生证、父母及适龄儿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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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层次人才子女
|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户口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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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子女
| “优秀外来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暂住证)、户口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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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珠海市拥有完全产权房产的适龄子女(含港、澳人员的适龄子女)
| 户口簿、房产证、出生证。
港澳人员子女需提供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父或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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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持人才引进《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以上人员的适龄子女
| 印有“人才引进”字样的《广东省居住证》、在珠海居住的有关证明、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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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珠海连续暂住五年以上并依法办理居(暂)住证的人员子女
| 户口簿、出生证、计生证明、连续五年居(暂)住证
(“连续”是指,从2006年8月31日起至今连续5年办理暂住证且相邻两张暂住证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2010年因公安部门更换居住证造成办证时间延误的可适当放宽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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