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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申请按其现实际居住地跨区入读初中的珠海本地小学应届毕业生,或在市外小学借读、申请返回珠海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2011年“五一”假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拟入读初中所在区教育部门基础教育股报名,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拟入读市直属初中(紫荆中学、文园中学、桃园中学、第四中学、实验中学)的,向香洲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报名。

  五、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地址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儿童个人户口页、合法监护人个人户口页”四项内容。

  (二)《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

  (三)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父母计划生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所在单位属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属科级(含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或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居住地镇或街道办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流动人口由现暂住地的镇或街道办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五)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政策性照顾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六)法定监护人无私房的,只需于规定时间在学校登记,由教育部门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集中查询。

  (七)在市外小学借读,申请返回珠海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小学毕业学籍档案或学校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有关招生工作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严禁招收择校生。各区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区生源变动情况和教育资源分布状况,合理划定并及时调整招生学区,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不得人为加大校际间的生源差距。各区教育部门应于2011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区招生计划及招生工作安排。

  (二)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部门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普通中小学应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教育提供帮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应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招收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不得设置学前班。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并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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