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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市直属中学:

  现将《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具体办法,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后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深化改革,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在我市居住、年满6周岁的(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初中招生。初中招收具有珠海市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及符合珠海市政策性照顾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基本原则

  (一)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二)就近入学原则。“就近”,并不是指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即不是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将学生安排到交通比较方便到达、有空余学位的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三、招生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安排到房产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1、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1)户口与房产(指住宅性质的房产,不包括商铺、车库等,下同)地址一致,房产为适龄儿童或其法定监护人(一般指其父母,下同)全权所有,且所持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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