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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赔青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赔青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0〕212号)


漳浦、云霄县政府,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制订的《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赔青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赔青安置补偿方案
(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确实做好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征地拆迁赔青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7〕59号)等,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征地拆迁赔青安置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租用的土地(包括主线用地、安置用地、临时用地)、地上种植物和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条 本《方案》具体征迁人为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古雷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简称项目业主,下同),被征迁人为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第三条 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项目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县政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沿线各镇政府及村委会、被征迁人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 倍补偿;征用其他土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补偿;征用其他土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
  (三)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稻、地瓜、花生等一般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 云霄县、漳浦县有关镇、村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根据沿线的实际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分为5种(不含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耕地(水田、旱地、菜地、鱼塘、其他耕地)3.5万元/亩。
  2、园地(果园、茶园、经济林地)2.45万元/亩。
  3、盐田1.75万元/亩。
  4、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含草地、坑塘水面、沟渠、河流水面、湖泊水面)1.4万元/亩。
  5、未利用土地(荒地、山坡地、沙地、岩石裸露地)0.525万元/亩。
  地类以国土地籍分类为准。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村委会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按土地补偿费的7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要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表决确定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的土地补偿款的比例,需上墙公示。
  第六条 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建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道路、施工便道等),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依业主单位的申请批准。不可复耕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每亩每年1400元租用,租金先按壹年一次性支付,租用年限不足壹年按壹年;超过壹年的,按实际计算补付。
  由使用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并按照3000元/亩的标准缴交复垦保证金,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类标准的,复垦保证金不予返还,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施工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进行表土剥离、回填。
  第七条 (一)管道施工临时用地租用期限暂按壹年,不足壹年按壹年计算;超壹年的,按实计算;(二)管位、闸阀井位等按永久性征地补偿。
  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1500元/亩,面积按永久征地加上临时征地面积。具体分配方案由县政府与镇、村协调处理。
  第九条 权原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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