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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10修正)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拒绝卫生防病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不配合卫生防病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现场消毒和其他卫生处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拒绝接受突发事件卫生检疫、检查、隔离、封锁和临时征用等应急措施,在突发事件调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拒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危害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贪污、私分、挪用、截留突发事件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传染病病人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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