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环保、安全生产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属于其批准权限内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属于其批准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全部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