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35、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6、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37、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给予奖励。
38、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9、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县(市、区)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市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县(市、区)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市政府安办备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街)政府和县(市、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