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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2、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3、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按属地原则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挂牌督办,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1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 级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1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同时通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以及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7、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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