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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48号《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有偿服务为形式的经营活动和与体育活动有关的商品经销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经营活动,适用于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各类民族、民间传统的体育项目。

  体育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开办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活动;

  (三)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展览活动;

  (四)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服务、体育科技咨询、集资、赞助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华苑产业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环保、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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