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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一)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建。
  (二)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建设局牵头组建。
  (三)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分队。由市交通局牵头组建。
  (四)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建。
  (五)海上渔业生产应急救援分队。由市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建,由公安边防支队配合工作。
  (六)森林消防应急救援分队。由市林业局、武警漳州森林大队牵头组建。
  (七)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分队。由安监局牵头组建。
  (八)环保应急救援分队,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
  (九)地震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组建。
  (十)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分队。由市经贸委牵头组建电力、通信(应急)事故处置小分队;由市国资委牵头组建供水保障、市建设局牵头组建燃气保障小分队。
  (十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
  (十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分队。由市质监局牵头组建。
  四、工作职责
  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其他群众遇险事件;
  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系统、行业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调度指挥参与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挥权限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是市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服从市政府的指挥和调度。市政府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有权调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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