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漳政综〔201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组建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
2010年底前,市、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2011年底前,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队伍组建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分队组成,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综合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加挂“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领导班子组成、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及管理体制与现行一致,应急救援支队的主要领导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领导担任,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和社会动员体系。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挂靠在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支队长兼任。
为提高全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加强以下12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力量互为补充。各专业应急分队于2011年1月底前组建完毕,并报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