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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2010修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作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工作总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二)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数量,罚没数量和上缴情况)及对错率;

  (三)行政许可情况(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批驳率等)及对错率;

  (四)行政性收费情况及对错率;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及对错率;

  (六)对上述(二)、(三)、(四)、(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及对错率。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设立考评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考评的具体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并可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一并进行。对区、县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考评时,要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经过考评被所在部门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经过考评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对经过考评确认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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