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2010修正)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