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四)开展应急救援培训;
(五)协调、指导专业、专(兼)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
(六)根据灾情需要和指令,参加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七)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授权,调度、指挥专业、专(兼)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灾情。
第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由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培训、训练、演练和管理,接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
(四)组织本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五)根据灾情需要,接受应急救援调度中心指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灾情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志愿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应急指挥中心指定。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
(三)参加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承担应急指挥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的标准,严格选拨优秀人员充实到本部门和单位的专业、专(兼)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